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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任务清单)
8 9 月, 2022
12:39 下午
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3月21日向我省反馈了《陕西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为确保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汲取秦岭违建事件教训,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为总抓手,以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为核心,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陕西。
二、工作目标
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有效涵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持续推进结构性污染治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狠抓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确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2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国考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2.9%,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高于0.6%;111个国考地表水水质断面I-Ⅲ类比例达到91.9%,劣Ⅴ类比例不高于1.8%,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全省单位GDP能耗较2020年下降13%,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20年下降18%。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陕西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系自身发展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全国生态环境大局”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我省能耗强度和水资源约束趋紧、自然生态脆弱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与高质量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把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秦岭生态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三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集体学习研讨不少于4次,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重点班次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履职尽责。扎实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进一步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
3.切实发挥考核导向作用。严格实施《陕西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对各市(区)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和实施细则。认真按照“综合质效、新发展理念、主观感受”三大类指标组织考核评价,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4.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用,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持续深入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有针对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和排污许可监管,依法严格执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计罚、责令停业等措施,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5.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联动,加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和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移交力度,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积极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依法严厉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持之以恒有效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深刻汲取秦岭违建事件教训,严格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健全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切实保护好国家中央水塔和中华民族祖脉。
1.全面加强秦岭生态保护。深入实施秦岭区域重点生态治理工程,持续推进秦岭生态空间治理“十大行动”,常态长效抓好秦岭生态保护修复。以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为重点,提高秦岭地区森林质量。科学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开展清洁小流域治理,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严格执行秦岭区域产业准入清单,严控产业准入条件。
2.推进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一库一策”模式加强秦岭区域尾矿库安全环境风险治理,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在线监测系统。严禁在核心和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持续巩固秦岭区域小水电退出整治成果,保证河道生态基流,最大程度保护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3.强化秦岭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健全“天地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生物、大气、水、土壤环境监控和预警,完善常态化长效化保护督查监管和考核机制。持续开展秦岭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等“五乱”行为。发挥秦岭信息化网格监管平台作用,推动线上线下综合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数字秦岭”平台建设,整合各行业部门信息资源,实现秦岭区域实时监控、动态监管。
(三)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治理和修复。到2025年,黄河流域65个国考断面I-Ⅲ类比例不低于86.2%,劣Ⅴ类比例不高于3.1%。
1.抓好水土保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空间治理。加强陕北地区天然林保护修复,落实封山禁牧措施,科学组织造林种草,持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大力推进渭北“旱腰带”区域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加快建设黄河西岸绿色廊道、沿渭河生态带。提高毛乌素沙地治理水平,实施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促进沿黄防护林和黄河西岸绿色廊道提质增效。
2.完善水沙调节机制保障黄河长治久安。坚持水沙同治,建立健全水沙调控体系。加快建设东庄水利枢纽、龙安水库等干支流控制性骨干工程,增强径流调节和洪水泥沙调控能力。实施秦岭北麓渭河南岸支流以及泾河、无定河、北洛河等生态修复工程,完善重点县城防洪体系,提升防洪能力标准,确保黄河流域陕西段长久安澜。
3.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加强流域综合治理。统筹推进黄河流域农业面源、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黄河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加强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着力提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推动沿黄限定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迁入合规园区,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临岸限定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
4.按照“四水四定”原则严格管控水资源开发利用。严格实施《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等制度。严控地下水资源开采总量,严禁工业企业无证取用地下水,严禁超采区内新增取水井。深度挖潜工业领域节水空间,加大循环水和再生水利用,提高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效率。系统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建设,推行农业节水灌溉措施,不断提升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将黄河流域14条跨省、跨市重要支流生态流量纳入日常水量调度,合理规划石川河流域水利工程布局,有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四)坚决保护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担负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政治责任。到2025年,汉江、丹江等河流总体水质保持为优,干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Ⅱ类以上。
1.加强水源地水源涵养。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源监控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加强汉江、丹江流域水质目标管理与跨界断面监测预警,构建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推进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建设,净化水质,涵养水源。完善水源地生态保护和水质管控长效机制。
2.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坚决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规范增殖放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推动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加快推进陕南历史遗留矿山、矿业权退出矿山等生态恢复治理,不断巩固治理成效,全面推动水源源头保护。统筹推进陕南硫铁矿“磺水”污染治理,积极筹措专项资金,加快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3.全面推进污染治理。统筹江河湖库协同治理,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和非法采砂整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加强工业点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化沿汉江、丹江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强化汉江、丹江流域环境隐患排查整治,严防涉水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安全环境风险。
(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稳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1.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以关中地区为重点,坚持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调治理,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突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切实抓好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完善城镇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体系,推进关中平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减排,推动全省钢铁、建材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快焦化、砖瓦窑、兰炭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
切实提高全省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继续推动高排放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综合治理和管控。
2.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严格水生态环境管理,落实河(湖)长制,加强重要流域、重要水源保护,实施河湖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坚持“一河一策”,深入实施渭河、汉江、丹江、延河等综合治理。加强汉江、嘉陵江流域尾矿库污染治理,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同治。深化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加强河湖沿岸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大力实施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加强流域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分流域开展排查整治。
3.持续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持续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监管,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以有色金属采选集中区域为重点,分阶段开展治理,逐步消除存量。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开展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工作,加快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持续推进陕北涉油地区环境整治。
(六)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加快生产企业绿色转型和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1.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等关系。构建全省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和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方案。
2.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下大气力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能源化工产业高端化、低碳化、多元化发展,大力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
关中地区新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到2025年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3.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大力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以提升综合利用率为主要目标,加大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减少能源资源浪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督察整改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改工作协调统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具体负责指挥调度督促督察整改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具体责任人,坚持定期研究整改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确保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取得实效。
(二)严格督查督办。整改责任单位要对照整改任务清单,分别建立问题台账,细化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列出任务单、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持续实施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加密督查督办频次,多措并举,推动整改落实。严明整改纪律,严禁以督察整改为名的“一刀切”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省纪委监委牵头负责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深入开展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于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并实施到位;对督察整改工作中发现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对督察报告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逐一进行梳理筛查,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索赔工作,做到应赔尽赔;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由省检察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规范验收销号。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各整改验收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采取“一事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逐条对照、逐项检查,确保彻底整改到位。整改问题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后,验收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验收销号意见,经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整改责任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情况反映的予以销号。整改期间,验收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持续做好反馈问题整改的指导督导工作。
(五)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督察整改方案、整改落实和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加大督察整改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宣传联动机制,通过“一报一台一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及时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各市(区)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督察报告中涉及本辖区内企业逐一进行梳理筛查,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附件:陕西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陕西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一、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不够全面深入,对陕西能耗强度和水资源约束趋紧、自然生态脆弱的严峻形势缺乏清醒认识。实际工作中,有的囿于传统资源开发型产业格局惯性,布局和上马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有的对生态恢复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对秦岭、渭北“旱腰带”等重点区域生态修复治理持续用力不够、推动解决不力。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省级有关部门
验收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重要讲话重要批示、关于水资源刚性约束和重点区域生态恢复治理重要论述等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陕西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二)严格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三)严格考核评价。严格实施《陕西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持续传导压力,合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盲目发展。严格审批管理,严把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准入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减量替代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落实《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五)有力有序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加大秦岭、渭北“旱腰带”等重点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夯实属地责任,加强修复项目监督监管,有序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二、陕北地区水资源短缺,土地荒漠化和沙漠化现象严重,却违背自然规律安排大量耕地占补平衡项目。2012年以来,榆林市靖边等县区开垦沙地约4.97万亩、林草地约25.15万亩,部分耕地项目甚至位于毛乌素沙漠腹地。由于干旱少雨,这些耕地质量普遍不高,且耗水量巨大。其中,靖边县开垦耕地导致农灌用水剧增,2020年超采地下水3578万立方米,超采区水位明显下降,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2018年以来,榆林市还毁林开垦约13.3万亩,破坏原有地表植被,加剧林地退化和土地沙化。
责任单位:榆林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2022年、2023年共完成8.2万亩农田节水提升改造,压减采水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完成5.18万亩林草地植被恢复。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12月底前,完善《榆林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坚持“以水定地”,强化项目选址论证,严把项目立项关口,项目设计要优化防护林网配置,推行节水灌溉措施,严控生态脆弱区项目实施。
(二)残次林地上实施的27.64万亩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中,根据“国土三调”及2020年变更调查数据库数据,将确定为耕地的26.86万亩予以保留;将确定为林草地的0.78万亩于2022年6月底前全部恢复。对在未利用地(沙地)上实施的4.97万亩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予以保留。
(三)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靖边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靖边县取用水压减方案》和《定边县取用水压减方案》,对地下水水位下降比较严重的区域实施限采措施。2022年至2023年,靖边、定边县分别压减采水量1000万立方米、40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2022年分别压减采水量700万立方米、2000万立方米以上。
(四)靖边县2022年完成5万亩农田节水提升改造、1万亩地膜覆盖保墒;2023年完成3.2万亩农田节水提升改造、2万亩地膜覆盖保墒。定边县2022年完成3万亩农田节水提升改造、2万亩地膜覆盖保墒;2023年完成4万亩农田节水提升改造、2万亩地膜覆盖保墒。靖边县对超采区内2700眼水井安装计量设施。
(五)将13.3万亩毁林开垦违法图斑与“国土三调”结果进行比对,其中8.9万亩确定为耕地、园地和建设用地等地类,按照“国土三调”确定的地类管理;其余4.4万亩林草地全部恢复植被。严肃查处毁林开垦行为。
(六)2022年12月底前,完成100万亩营造林种植,建设森林村庄50个、绿化美化村庄50个、生态振兴示范村20个。
(七)在榆阳区、定边县开展县级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云平台建设试点,逐步建立市级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云平台,实现重点地区、重点矿区、重点专题项目森林资源变化即时监测,及时发现森林资源变化图斑,实现森林资源变化早发现、早解决、早查处。
(八)针对榆林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毁林开垦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围绕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垦开荒等方面,坚持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2022年12月底前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2023年6月底前,根据问题台账,采取督导、检查、季报、督办等方式,督促相关市(区)立行立改,逐一销号,确保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2023年12月底前,修订完善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关制度,加强省、市、县三级监督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合理有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三、《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综合治理总体方案》要求于2021年5月底前启动实施的硫铁矿废石贮存场建设,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启动现场施工。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安康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
整改目标:完成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治理。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强化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省硫铁矿水质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织领导,由专班办公室统筹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专项整治,积极筹措资金,强力推进治理工程建设,建立并落实工作调度、驻场督办机制,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大力推进白河县硫铁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里端沟区域和尚庙、布袋沟、白岩头矿点污染治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治理主体工程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治理任务。
(三)科学推进废石堆贮存场建设,2022年12月底前,达到贮渣条件,投入使用。
四、商洛市上报镇安县月西硫铁矿已完成矿硐封堵、废石废渣清理等任务,实际并未开展整治工作,大量“磺水”直排乾佑河。
责任单位:商洛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
整改目标:完成镇安县月西沟硫铁矿矿硐封堵、废石废渣和河道底泥清理、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镇安县月西沟硫铁矿区环境影响综合调查评估和污染治理项目可研报告,并制定年度整治实施计划。
(二)2023年12月底前,按照年度整治实施计划,完成月西沟硫铁矿矿硐封堵、废石废渣和河道底泥清理、生态修复等治理任务。
(三)常态化开展月西沟及乾佑河水质监测预警工作。
五、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强力推进“两高”项目全面排查和分类处置,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2021年8月召开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项审议“两高”项目调整,调减拟列入“十四五”规划“两高”项目79个,压减拟投产达产“两高”项目 28个,但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21年年底,陕西省上报国家的38个“两高”项目中,有26个手续不全即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铜川、渭南、榆林、延安、汉中、韩城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完成26个“两高”项目分类处置,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一)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陕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二)严格“两高”项目核准备案及节能、环评、用地、水资源论证等手续的审查,加大项目单位监管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主体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审批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三)对26个“两高”项目中手续仍然不全的,由相关市政府依法依规责令停工整改,限期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对能评手续不全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办法》规定,抓好整改。对用地手续不全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抓好整改。对水资源论证手续不全的项目,由水利部门实施分类整改,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或者过期失效的,按照审批权限限期办理;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的,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及审批工作。
六、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要求,为违规项目“开绿灯”。渭南韩城市龙兴钢铁公司年产120万吨高强度精品角钢等“两高”项目,也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违规开工,相关部门视而不见,没有严格落实管控要求。榆林市榆阳区兖州煤业榆林能化公司二期80万吨/年甲醇装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021年5月,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明确提出处置要求,但榆阳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却违规同意其继续生产。督察发现,该项目配套的硫磺回收装置部分时段废气直排,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韩城、榆林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整改落实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韩城市:(一)约谈相关部门和龙兴钢铁公司负责人,责令龙兴钢铁公司年产120万吨高强度精品角钢项目停产整改,完善能评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
(二)梳理拟建、在建和已建成投产的“两高”项目,建立“两高”项目管理清单,实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
(三)严格“两高”项目审查审批,加强对拟新建“两高”项目审批管理,严禁未批先建。
榆林市:(一)责令兖州煤业榆林能化公司二期项目停产,配套的80万吨/年甲醇装置整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
(二)配套的甲醇装置化工投料前,通过采用移动或固定式LNG储罐,保证硫回收炉温始终处于接气准备状态,硫回收装置必须具备接收H2S酸性气条件方可启动。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规定,对该项目硫磺回收装置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四)将全市190户存量“两高”企业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梳理企业取水许可、排污许可、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手续情况,实行分类处置。“两高”企业全面开展节能诊断、能效评价,落实节能改造措施。严格项目准入,新建“两高”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实行动态调整清单化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七、2020年以来,榆林神木市腾远焦化等18个兰炭技改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特别是2021年4月以后仍未依法依规进行管控,还对其中10个予以备案。2020年以来,神木市备案27个兰炭新建项目,有21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榆林市兰炭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搞变通,部分金属镁企业将应予淘汰的小炭化炉简单物理连接后,“包装”成看似产能合格的炭化炉逃避淘汰,当地有关部门对此默许纵容。榆林市兰炭行业升级改造方案要求,2020年年底全市所有兰炭企业建成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兰炭集聚区建成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督察发现,兰炭集聚区并没有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纳入升级改造方案的82家兰炭企业,超过80%没有建成废水处理设施,大量酚氨废水被违规处置。
责任单位:榆林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完成兰炭及涉兰炭行业综合整治;18个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21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兰炭项目停工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3年9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7月底前,对全市所有兰炭及涉兰炭企业进行摸排,制定《榆林市兰炭行业综合整治方案》,按照技术、环保、安全、能耗、质量等标准开展综合整治。2022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淘汰兰炭企业单炉产能小于7.5万吨的落后装置。
(二)责令腾远焦化等18个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停工停产整改,取得节能审查批复、环评批复、水资源论证批复、土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责令神木市2020年以来21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兰炭项目停工整改。通过产能置换、整合升级等方式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后方可复工复产。
(四)全面排查兰炭及涉兰炭企业废水去向,未经处理达标的兰炭废水不得用于熄焦;2023年9月底前,兰炭集聚区建成并投运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无法实现集中处理的企业,建成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兰炭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建成投运前,兰炭企业要采用低水分熄焦技术处理兰炭废水;兰炭废水不得在厂区内违规贮存,不得外排。
(五)国家产业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新的产业政策要求实施整改。
八、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对太白县鳌山滑雪场续建项目论证把关不严,在省有关部门明确提出续建项目位于秦岭核心保护区、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评审通过项目建设方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严把项目准入关口。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一)督促指导太白县鳌山滑雪场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二)对2021年4月4日以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备案)的秦岭区域文化旅游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建立项目台账,对发现问题限期完成整改。
(三)认真执行《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备案)的秦岭区域各类项目严格论证把关,加强项目评审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审批手续合法合规。
九、省水利厅工作推进迟缓,陕西省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拟定近10年没有正式印发,2007年确定需要编制的40多条河流综合规划均未印发实施,相关流域水资源管理粗放,水资源配置不合理;对违规取用水监管不严,全省仍有3万余个取水口没有纳入监管。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指标细化到流域区域并加强取水监管,确保主要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有章可循,实现全省现状取水口有效监管。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结合水利部对黄河“八七”分水方案调整进度,出台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并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加强黄河流域各干支流取水监管。
(二)2022年7月底前,对全省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情况进行摸底梳理,形成规划编制任务工作清单,明确规划层级、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按照水利部流域机构时间安排,积极配合完成重要跨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
(三)2025年12月底前,按照规划编制任务工作清单,省级负责完成10条跨市区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和报批,市级负责完成23条辖区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和报批。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报告初稿;2024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咨询、征求意见、审查等;2025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报告审批;2025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报批印发。
(四)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2023年12月底前,对无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实施分类处置,取缔一批、整改一批、办证一批,将取水口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督促不力,全省约有25%的提标改造任务未完成,27个污水处理厂无法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韩城市委、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27个污水处理厂按照《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底
整改措施:(一)加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督导力度,建立健全包抓督办工作机制。
(二)西安市2022年9月底前,完成鱼化、第九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宝鸡市2022年9月底前,完成凤翔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岐山县蔡家坡大源、眉县、千阳县、太白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十里铺、陈仓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咸阳市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南郊、东郊、西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渭南市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渭南市高新区、华阴市、大荔县、澄城县、蒲城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杨凌示范区2023年4月底前,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三)对27座中已完成提标改造运行的9座污水处理厂加强日常监管,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每季度对相关市(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对责任不落实、整改工作滞后的,视情进行预警、约谈,确保工程进度按时间节点推进。
十一、陕西省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共104项整改任务已基本完成。但督察发现,一些整改工作质量不高,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存在。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均指出渭北“旱腰带”区域生态破坏严重,陕西省整改方案要求全面推进矿山恢复治理。但一些地方整改落实不到位,渭南韩城市西部沿山区域西王石场等9处历史遗留露天采石场,原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面积达1740亩,2018年以来继续违规开采,新产生生态破坏面积420亩。渭南市京明石场、长河石场生态修复治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建设截排水沟,已完成治理的坡面水毁和水土流失严重。铜川市永乐石料厂、耀通建筑材料公司狐子沟石料厂生态修复治理工程至督察进驻时未完工,铜川市却于2018年上报以上企业均已完成治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铜川、渭南、韩城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完成铜川2家石料厂、渭南2家石场、韩城9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铜川市2022年12月底,渭南市2023年3月底,韩城市2026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铜川市:(一)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永乐石料厂、耀通建筑材料公司狐子沟石料厂地块平整、土地复垦、植被种植。
(二)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进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2022年12月底前,对2020年以来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项目开展“回头看”,对排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渭南市:(一)2022年9月底前,对澄城县京明、长河石场优化设计方案,完成截排水系统建设。
(二)2022年12月底前,按照设计方案对澄城县京明、长河石场水土流失坡面和水毁区域进行全面平整修复,2023年3月底前,完成植被种栽植。
(三)2022年12月底前,对2020年以来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项目开展“回头看”,对排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韩城市:(一)坚持“一矿一策”原则,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西部沿山9处(火炬、井溢、西王、马庄、渚北1#、渚北2#、渚北3#、禹门工贸、胡岭)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按照方案每年完成年度生态恢复治理任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火炬、马庄和胡岭3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渚北1#、渚北2#、渚北3#及禹门工贸4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2026年12月底前,完成井溢和西王2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二)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帮扶、预警盯办等措施,实施包抓工作机制,倒排工期,有力有序推动9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行为。
(三)2022年12月底前,对2020年以来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项目开展“回头看”,对排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十二、垃圾乱堆乱倒问题在陕西较为普遍,当地长期未予足够重视,执法监管层层缺位,群众意见很大。督察进驻期间,收到相关举报467件,其中西安市239件,位列群众投诉第一位。抽查发现,西安市周至县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以黑河沿岸和河道管理区采砂坑修复、土地复垦为名设置11个建筑垃圾消纳场,长期将大量建筑垃圾倾倒填埋,黑河沿线非法倾倒建筑垃圾480万立方米,占地约895亩。西安市鄠邑区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在涝峪河沿岸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部分进入河道管理范围,违法占地1000余亩,压占耕地和河道堤防;沣西新城工程弃土堆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约40亩。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完成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排查整治,编制并实施陕西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西安市完成黑河、涝峪河沿岸非法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整治。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一)全面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污染环境排查整治,摸清底数,梳理问题清单,坚持边查边改,实施销号整改。各市(区)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整改工作台账;2023年12月底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综合利用等内容的陕西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细化保障措施。逐步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提高建筑垃圾消纳能力。
(三)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区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督查检查、联合执法机制,确保产生、运输、处置各环节实现有效监管,在重点区域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推进监管信息互通互享工作,合力从严打击违法违规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
(四)2022年12月底前,西安市完成黑河、涝峪河沿岸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和沣西新城工程弃土堆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整改,按照“一点一策”原则,对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采取土壤回填、复绿、复耕等方式开展治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十三、关中地区作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一些地方落后产能淘汰不够有力,工业窑炉整治、重点企业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控等基础性工作落实不到位,防治形势依然严峻。2021年1至12月,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20位中,咸阳、渭南、西安等3个城市均在列。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持续巩固“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完成国家下达优良天数比率、PM2.5平均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任务。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围绕工业炉窑整治不到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部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等重点,制定印发省、市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方案,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关中地区空气质量整体向好,推动西安、咸阳、渭南3市改善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靠后的局面。
(二)全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以关中地区为重点,以西安、咸阳、渭南为核心区域,以秋冬季为重点时段,聚焦PM2.5污染,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对标产业政策,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通过依法关停取缔、清洁能源替代、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22年实施工业炉窑分类整治不低于100台,其中淘汰工业炉窑不低于60台。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
(三)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关中地区为重点,以西安、咸阳、渭南为核心区域,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扎实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整治,加快对已排查发现396个问题的整治工作,2022年底基本完成;强化石化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推进钢铁等行业企业超低排放,加大氮氧化物减排力度。
(四)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以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
(五)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围绕秋冬季PM2.5治理、夏季O3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帮扶包抓力度。在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整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执法帮扶行动。
十四、关中地区一些地方对落后产能淘汰认识不足、决心不大、力度不够,焦化产能淘汰严重滞后。《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提出,启动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淘汰工作,但渭南、韩城、宝鸡等地工作推进滞后。
责任单位:宝鸡、渭南、韩城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完成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淘汰。
整改时限:2024年10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10月底前,宝鸡、渭南、韩城市分别对全市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进行全面摸排,制定完成落后焦化产能淘汰方案。
(二)2024年10月底前,宝鸡、渭南、韩城市将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完成焦炉拆除工作,总体达到验收条件。
十五、咸阳市对砖瓦窑企业监管不到位,全市76家砖瓦窑厂有64家以“空心砖”之名,仍在生产国家早就明令禁止的“实心砖”。咸阳市76家砖瓦窑厂未落实集约化布局建设要求,其中30余家位于城市上风向及城区中心点外延约25公里范围内;63家未按国家要求安装使用标准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仅采用简易脱硫设施,且设备不完善,治理效果不佳,虽经多次督办,污染依然突出。2021年国家大气监督帮扶发现97个违法问题,其中三原商祺鸿通建材公司擅自违法停运脱硫设施,烟气直排,性质十分恶劣。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公司两台冲天炉未按要求建设脱硝设施,岩棉生产线烟气经简单沉降后即外排。咸阳市武功县精铸机械厂传输皮带无密闭设施,打磨工段收尘设施简易,喷涂工段无收集设施。陕西兴化集团紧邻咸阳兴平市城区,将大量可燃性气体和酸性废气常年通过3个火炬燃烧排放,硝铵生产线造粒塔中残留粉尘经常性直排,甲醇罐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建设滞后。延长石油西北橡胶公司搅拌工序收集装置长期不完善,2020年9月以来非甲烷总烃浓度累计超标204天。咸阳兴平市欣雅纸业公司燃煤蒸汽锅炉在线数据长期异常,现场监测显示,二氧化硫浓度达175毫克/立方米,严重超标,而在线数据仅2毫克/立方米左右。
责任单位:咸阳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完成76家砖瓦窑企业分类处置,实现布局优化、治污水平明显提升;完成5家重点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升改造。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咸阳市砖瓦粘土矿山整改工作《指导意见》、咸阳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和财政奖补配套政策,切实为行业整治、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二)2023年12月底前,组织对全市76家砖瓦窑企业逐一查验评估,按照关停取缔、设施完善、转型转产、技改升级实施分类处置,指导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到位,实现砖瓦窑企业布局优化、治污水平明显提升。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频次和覆盖面,从严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违规生产“实心砖”等问题。
(四)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反馈问题有效整治、彻底整改,不反弹。依法严查三原商祺鸿通建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其转型退出。
(五)责令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公司停产整改,2022年12月底前,对标应急绩效A级标准完成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六)责令武功县精铸机械厂停产整改,2023年12月底前搬迁入园。
(七)2022年7月底前,兴化集团完成硝酸铵车间引风机与洗涤泵实施自动联动运行和甲醇罐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并投运;2023年12月底前,对标应急绩效A级标准完成治污设施全面升级改造;2024年6月底前,完成汽提塔酸性气体回收项目建设。
(八)对延长石油西北橡胶公司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7月底前,延长石油西北橡胶公司完成密炼车间密闭改造,完善搅拌工序收集措施;2023年6月底前,升级建成沸石转轮+蓄热催化氧化治污设施。
(九)对兴平欣雅纸业在线监测数据异常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2022年8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清洁化替代。举一反三开展全市燃煤锅炉大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在保障居民供暖的情况下,基本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十六、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但关中地区部分行业排查整治不严不实、推进迟缓。渭南、铜川两市现有20余家石灰立窑企业,产能约250万吨/年,督察发现,蒲城县裕丰新能源技术环保建材、韩城丰进建材、北源建材等3家企业环保设施不完善或不正常运行,铜川市鑫泰实业、弘鑫钙业等5家企业无组织排放严重。渭南市6家陶瓷企业中有5家喷雾干燥塔未按要求配备脱硝设施,个别企业还在使用低效脱硫处理设施。宝鸡市13家陶瓷企业大部分无组织排放明显。西安迈可森新材料公司辊道窑环保治理设施建设不规范,企业环境管理不到位,生产线大量烟尘逸散排放,磁性材料生产线大量氨气泄漏。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西安、宝鸡、铜川、渭南、韩城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加强工业炉窑排查整治、执法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西安、宝鸡、铜川市2022年12月底,渭南市2023年6月底,韩城市2024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将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纳入2022年全省蓝天保卫战专项行动,明确部门职责,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加大落后产能、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二)在全省范围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按部门职责分工,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清洁能源替代、依法关停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
西安市:(一)西安迈克森新材料公司完成辊道窑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对磁性材料整个生产线进行全密闭,减少氨排放,通过抽风管道将废气排至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
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行动“回头看”,摸清底数,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建立清单台账,开展分类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坚决淘汰关停;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煤焦油、生物质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对采用低效治理技术的,督促企业实施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加强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的帮扶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指导企业开展整治,对整治工作中采取深度治理和绩效升级企业纳入大气治理项目库予以支持。
宝鸡市:(一)对13家陶瓷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逐一制定细化整治方案,明确治理管控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坚持分类整治,对原料棚、储煤场棚封闭不严的,重新封闭、修复或改建,物料存放全部进棚;对厂内物料运输采用皮带或廊道等方式输送的,全路径封闭;对易产尘生产工序实施封闭改造。大力推进陶瓷企业清洁能源使用。
(三)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工业炉窑分类整治台账,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提升行业环保管理水平。
铜川市:(一)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严查物料不入棚、不覆盖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二)鑫泰实业、弘鑫钙业等企业对易产尘物料堆放、转运等环节进行密闭,严格落实生产区域道路硬化、洒水保洁等抑尘措施。
(三)强化非现场监管方式,紧盯污染源排放,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涉VOCS工序安装用电监控、无组织在线监测设备。
(四)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工业炉窑分类整治台账,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提升行业环保管理水平。
渭南市:(一)2023年6月底前,对标《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对石灰立窑企业限期治理,完成陶瓷企业高效脱硫设施、配备脱硝设施改造,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加强技术帮扶指导,逐步提高石灰立窑、陶瓷等重点行业环保绩效水平。
(三)对蒲城县裕丰新能源技术环保建材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四)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工业炉窑分类整治台账,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提升行业环保管理水平。
韩城市:(一)韩城丰进建材、北源建材等企业对现有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完善或提升改造,在未达到环保要求前不得投入生产。
(二)对韩城丰进建材、北源建材等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按照《韩城市石灰行业整治方案》,对全市7家立窑石灰企业实施整合重组,对3家回转窑石灰企业实施提升改造。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项目手续办理,推进整合项目建设。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立窑整合,对原立窑设备全部拆除。
(四)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工业炉窑分类整治台账,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提升行业环保管理水平。
十七、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公司炼胶、成品及硫化车间烟气收集率低,大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18个排口中仅有5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多次擅自停运。中石油长庆石化公司在咸阳市2021年启动的5次19天应急响应中,有11天未落实减排措施要求;台玻咸阳玻璃公司在咸阳市2020年至2021年秋冬季启动的7次橙色预警期间,均未落实限产减排要求。陕西陕焦化工公司一期项目地面站布袋除尘卸灰时封闭不严,粉尘污染严重,二期项目焦炉推焦时冒黄烟现象频发。渭南韩城市海燕、中汇等多家焦化企业2020年以来累计停运烟气脱硫脱硝设施209天,期间烟气直排;该市陕西嘉惠矿业球团竖炉“批小建大”,违规增加产能40万吨/年,部分烟气从停运脱硫塔超标直排。
责任单位:西安、咸阳、渭南、韩城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夯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西安市2022年9月底,咸阳市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渭南市2023年6月底,韩城市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西安市:(一)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公司完成炼胶、成品及硫化车间烟气收集装置改造,提高烟气收集率;完成剩余13个排口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
(二)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强化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所有排口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咸阳市:(一)对中石油长庆石化公司和台玻咸阳玻璃公司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二)中石油长庆石化公司对装车产品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明确重污染天气期间运输车辆减少数量或比例;台玻咸阳玻璃公司科学制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渭南市:(一)2022年7月底前,陕西陕焦化工公司完成卸灰仓全密闭改造,对卸灰工艺过程优化操作和管控,解决装卸过程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
(二)2023年6月底前,陕西陕焦化工公司完成95万吨焦炉机侧、焦侧全封闭改造,新建一座地面除尘站,完成对装煤、推焦过程逸散烟气的收集、治理。
(三)对陕西陕焦化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夯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韩城市:(一)2022年12月底前,海燕焦化二厂、黑猫焦化、中汇煤化等3家企业各新建一套干法脱硫设施,将现有湿法脱硫设施作为备用,解决因设施停运导致烟气直排问题。
(二)2022年12月底前,陕西嘉惠矿业封堵停运的脱硫塔烟气管道,将竖炉烟气接引至龙钢公司400㎡烧结脱硫设施进行处理。
(三)对海燕焦化二厂、黑猫焦化、中汇煤化、嘉惠矿业4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陕西嘉惠矿业球团竖炉“批小建大”问题整改到位。
十八、国家和陕西省均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对超标排放汽车实施闭环管理。督察发现,陕西各地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参差不齐,相关技术要求流于形式。西安市部分重型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系统不正常使用,国六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器被拆除,甚至加装屏蔽器规避自检系统,车辆尾气后处理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韩城市委、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
整改目标:完成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排查整治,强化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实现规范化运营;严查重型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系统不正常使用行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一)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依法依规整治,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二)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
(三)建立健全督查检查、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互通共享。
(四)关中各市(区)制定重型燃气机动车整治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重型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系统、尾气后处理装置不正常使用行为。
十九、超标车辆进站强制维护管理不严,抽查发现咸阳市超标车辆进维修站占比不足三分之一,长武县、旬邑县维修量为零,铜川市的维修比例仅为1.1%。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咸阳、铜川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加强超标车辆进站强制维护管理,提高维护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一)对机动车排放超标车辆进站强制维护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依法依规整治。
(二)在货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开展在用货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对排放超标的车辆强制维修。
(三)加大I站、M站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完善I/M制度系统交互机制,提升交互数据质量。
(四)咸阳、铜川市严格落实I/M制度,确保形成“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
二十、陕西省有关部门在铁路专用线项目立项审批、资金配套、土地征用等方面统筹协调不够,关中地区列入国家、省铁路专用线的7条重点项目应于2020年年底建成,但截至督察时仅建成1条。全省92家年运量150万吨以上大型工矿企业中,仅有53家接入铁路专用线,专用线接入比例为57.6%;已接入的53家企业中,铁路货运量占总货物量的65.2%,与国家要求2020年年底达到“两个80%”的目标有较大差距。渭南市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的国际现代物流港项目铁路专用线仍处于前期准备阶段。铜川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提出,2017年前建成运营美鑫西北耐物流园铁路专用线,但截至督察时还处于建设前期,公路运输仍占园区货运量的90%。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韩城市委、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加大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力度,推动成熟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提高150万吨以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及铁路运输比例。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按照“市场主体、企业实施、政府推动”原则,夯实市县、企业主体责任,对关中地区列入国家、省铁路专用线未建成的5条专用线,协调督促加快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陕煤澄合矿业王村矿铁路专用线建设;2023年6月底前,完成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五三三处铁路、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铁路专用线建设;2022年12月底前,长武安华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2024年6月底前,完成凤翔长青铁路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
(二)2025年12月底前,铜川市建成美鑫西北耐物流园配套的铁路专用线工程;2023年6月底前,渭南市推动国际现代物流港配套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具备核准建设条件。
(三)充分发挥运输结构调整协调机制作用,深挖铁路运输潜能,持续推动铁路货运量占比年均提升1%以上。
(四)建立“优进劣退”机制,支持条件较好项目早启动、快建设,对建设条件改变、不宜继续推动建设项目研究调整建设时序或撤销退出,有序推动全省铁路专用线健康、持续发展。
(五)针对全省150万吨以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项目,各市(区)及相关省级部门采用“提前介入、容缺受理、线上办理”等措施,加快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项目核准等手续办理,尽早推动项目开工建设,有序提升150万吨以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
二十一、黄河在陕西境内全长719公里,流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5%。督察发现,流域内水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违规取水用水、水生态破坏等问题多发,水环境治理不到位。陕西省2015年就对地下水超采区整治提出明确要求,但一些地方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仍然频发。至督察进驻时,西安市禁采区、限采区目前仍有600余口机井,约30家工业企业无证取水。咸阳兴平市工业园区位于地下水超采区,园区19家企业均未取得取水许可,长期通过自备井违规取水。渭南韩城市海燕焦化、龙门煤化工公司未经许可私设自备井,违规开采地下水71万立方米。榆林市2020年地下水开采量超出控制目标1.57亿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西安、咸阳、榆林、韩城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完成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分类处置,确定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实现地下水开采年度控制目标,有效遏制超采区地下水位下降趋势。
整改时限:西安、韩城市2022年12月底,咸阳市2024年6月底,榆林市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核定地下水超采范围及超采量。2023年6月底前,出台陕西省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成果,明确各市(区)地下水管理和控制指标。
(二)2023年12月底前,在取用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黄河流域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进行排查,建立清单台账,督促各市(区)限期整改。
(三)2024年12月底前,对地下水超载县(区)暂停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制定超采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夯实地方政府地下水治理主体责任,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四)2024年12月底前,加强企业自备井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和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企业限期分类整改,不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封停。
西安市:(一)对西安市禁采区、限采区29家无证取水工业企业及614眼机井,依法进行复核认定,建立问题台账,形成分类处置清单。
(二)2022年12月底前,对禁采区、限采区内29家企业中的13家取水项目进行封停,其余16家取水项目暂时保留,依法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614眼井中的15眼井进行封停,508眼井暂时保留并依法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其余91眼持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暂时保留。
(三)加强取用水监管,进一步规范取用水行为,对暂时保留的自备井,严格按照超载治理要求有序逐步退出。
咸阳市:(一)2022年9月底前,对兴平市工业园区19家企业违法取用水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关闭2家企业自备井,其余17家暂时保留,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2022年12月底前,建成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西吴水厂;2024年6月底前,建成日处理能力2万吨的中水综合利用项目,按计划逐步替代部分使用地下水源的工业用水和城市杂用水。
(三)强化水资源管理,对暂时保留的企业自备井,按照地表水和工业节水计划,逐步关闭。
榆林市:(一)2022年12月底前,编制《榆林市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出台《榆林市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意见》,建立取用水日常监督执法长效机制,严禁超采区内新打取水井,严控地下水资源开采总量。
(二)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靖边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靖边县取用水压减方案》和《定边县取用水压减方案》,对地下水水位下降比较严重的区域采取限采措施。2022年至2023年,靖边、定边县分别压减采水量1000万立方米、4000万立方米以上。靖边县对超采区内2700眼水井安装计量设施。
(三)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控制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接近管控指标的限制新增地下取水,超出管控指标的禁止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全市2022年计划压减地下水取用水量2700万立方米以上;2023年计划压减地下水取用水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
韩城市:(一)对海燕焦化、龙门煤化工私设自备井违规取水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并对两家企业进行水平衡测试,在所有取水口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完善取用水三级计量设施安装,严控用水总量。
(二)对区域内的焦化、煤化工行业取用地下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加强高耗水企业用水执法检查,坚决遏制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
二十二、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按要求严把节约用水关口,陕西陕焦化工、铜川美鑫等企业均未按规划要求使用中水,每年取用新鲜水近750万立方米,其中陕西陕焦化工长期采用湿法熄焦工艺,年用水量高达504万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铜川、渭南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完成再生水管网建设,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企业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完成陕西陕焦化工循环水零排放项目建设,年用水量压减至300万吨以下。
整改时限:铜川市2023年12月底,渭南市2024年6月底
整改措施:
铜川市:(一)2023年9月底前,加快北市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网建设,新建漆水河凤凰湖至董家河铜川美鑫再生水管网2.6公里。
(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再生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北市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力度,确保园区内企业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
(三)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及重点行业取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新鲜水用量,督促企业实施节水工艺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再生水管网建成后,铜川美鑫每年利用再生水60万吨。
(四)进一步提升工业企业节水管理,大力推广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推进节水型企业创建。
渭南市:(一)2022年6月底前,完成陕西陕焦化工循环水零排放项目建设,实现废水循环利用。
(二)2022年12月底前,陕西陕焦化工引用铜川市南市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将年用水量压减至350万吨以下。
(三)2024年6月底前,陕西陕焦化工完成干法熄焦项目建设,淘汰湿法熄焦工艺,将年用水量压减至300万吨以下。
二十三、除工业和生活用水外,陕西省农业灌溉水占用水总量50%,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时统筹考虑不够。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完成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效控制农业灌溉用水总量。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4年12月底前,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建设,实施宝鸡峡、泾惠渠、交口抽渭、东雷抽黄4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2022年度计划实施大型灌区渠道改造29公里,建筑物90座,中型灌区渠道改造125公里,建筑物510座,建成5个节水型灌区。2023年度计划实施大型灌区渠道改造55公里,建筑物135座,中型灌区渠道改造140公里,建筑物321座。2024年度计划实施大型灌区渠道改造41公里,建筑物125座,中型灌区渠道改造100公里,建筑物100座。
(二)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计量设施建设,建立供水计量体系。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建立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大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二十四、一些大中型灌区没有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基本为大水漫灌式的粗放用水。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目标:完成大中型灌区11.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建设高效节水设施,提升灌溉用水效率。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严格落实《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主产县、粮食规模经营示范区、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二)2023年12月底前,在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11.5万亩(东雷抽黄灌区4.5万亩、东雷抽黄二期灌区5万亩、涧峪水库灌区2万亩),配套实施管灌、喷灌、滴灌等工程措施,完善高效节水灌溉设施设备,建成高效节水灌溉5.5万亩。
二十五、陕西省要求,2021年关中地区设区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1%以上。督察发现,西安市再生水利用措施落实不到位,超过八成的城市公园湖泊未按要求使用再生水,市政用水中再生水使用比例仅8%。
责任单位:西安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强化水资源统一调配,2023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3%以上。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再生水利用“十四五”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再生水利用重点项目库,逐年推进落实。
(二)2022年7月底前,根据水利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在西安市开展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编制试点方案。将再生水作为水资源管理统一调配,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节约用水考核。
(三)在再生水管网敷设到位、具备再生水保障条件的区域,进一步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加大利用再生水开展园林绿化、道路冲洗作业等。丰庆公园、鹤鸣湖公园、文景山公园、环城公园-护城河等具备再生水保障条件的公园,每年使用不少于1000万吨再生水对景观水体进行补换。
二十六、宝鸡市对再生水利用率指标从2018年的15%提高到2021年的21%,但只管下指标、摊任务,没有相应督促指导,2021年全市实际再生水利用率仅为5.7%。
责任单位:宝鸡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城市主城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2023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3%以上。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宝鸡市再生水利用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推进落实。
(二)加快推动再生水管道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行政路东延项目铺设DN200管道90米、DN160管道200米和DN63管道400米。
(三)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十里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升工艺技术水平,使再生水可利用规模达到12万吨/天;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园林绿化、水景观、道路冲洗、车辆清洗、热电企业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提高利用率;2022年发展5户再生水新用户。
(四)将再生水利用纳入项目规划,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时,优先使用再生水。
二十七、咸阳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几近空白,市政和工业企业基本没有利用。
责任单位:咸阳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城市主城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2023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3%以上。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咸阳市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利用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推进落实。
(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东郊污水处理厂至渭柳湿地公园、南郊污水处理厂至渭河南岸绿地再生水管道建设。
(三)拓宽再生水利用途径,再生水管道建成后,长庆石化年使用再生水200万吨以上、大唐发电厂年使用再生水300万吨以上、咸阳湖管理处年使用再生水1000万吨以上。在市政绿化、城市公园湖泊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
二十八、榆林市属于重度缺水区,但煤矿矿井水未能有效利用,仅榆神矿区、榆横矿区每年就有9200多万立方米矿井水外排浪费掉。国华锦界煤矿每天产生约10万立方米矿井水,利用率不到40%。咸阳市长武县陕西煤化能源公司未按要求使用正通煤业的矿井水,每年取用新鲜水超600万立方米,而正通煤业等多个煤矿每年则有超2500万立方米矿井水外排泾河。
责任单位:咸阳、榆林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建成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提高矿井疏干水利用率。
整改时限:咸阳市2025年12月底,榆林市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咸阳市:(一)2022年6月底前,完成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原陕西煤化能源公司)使用正通煤业矿井水可行性论证,确定利用方案;2022年10月底前,启动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025年12月底前,项目建成投运,年综合利用矿井水不少于600万立方米。
(二)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正通煤业矿井水作为泾河生态基流用水可行性论证,实现煤矿矿井水合理化、资源化利用。
(三)2023年12月底前,正通煤业对矿井水进行深度处理,将处理后的矿井水作为企业职工、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每年减少矿井水排放量50万立方米。
(四)2024年12月底前,对长武县矿井水综合利用进行统筹谋划,将矿井水作为企业周边建设项目、农业生产、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水源,提升矿井水利用效能。
榆林市:(一)严格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的意见》,2022年12月底前,矿井疏干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榆阳区榆神矿区牛家梁片区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榆横矿区二期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榆神矿区清水-锦界片区隆德煤矿、黑龙沟煤矿、锦界煤矿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建设。
二十九、黄河龙门段干流位于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2013年以来,渭南韩城市阳山庄选矿厂、下峪口村等向干流河道违法倾倒采矿废石、矿渣、建筑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126万立方米,违法侵占河道约379亩,龙门镇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该区域形成较大水面,遗留大片灰黑色污泥,黄河河道沦为垃圾场,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河道自然景观和保护区生态功能,对下游三门峡库区形成较大生态环境风险。现场采样监测显示,8份固体废物样品中,7份浸出液pH值超标;污水氨氮浓度为19.9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19倍。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的企业火炬装置、大禹庙和5.2万平方米停车场长期整而不治。国家有关部门先后10次致函韩城市,但韩城市一直没有进行认真整改,问题未解决就上报销号,敷衍应付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韩城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恢复河道行洪功能和黄河湿地保护区生态功能。
整改时限:2023年5月底
整改措施:(一)对区域内涉及的固体废物及非湿地保护需要的道路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的黑色水坑进行调查统计。分块测量堆放固体废物堆存量,计算清运工程量,测量非湿地保护道路长度及面积,测量黑色水坑面积及深度。分类别建立清运点位、道路破除和水坑整治台账。2022年6月底前,完成固体废物清运。
(二)对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定,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完成阳山庄矿山生态修复点作为固体废物倾倒点的相关论证和审批手续。制定桥南下沿工程背水坡清渣坝坡防护工程实施方案。
(三)完成龙门煤化工应急火炬装置、大禹庙和2座违建停车场拆除和清理。
(四)对区域内污水进行抽排处理,完成污泥清理,恢复河道行洪功能。
(五)针对整改区域,编制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2023年5月底前,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六)统筹推进龙门镇和周边2家企业雨水排放治理,编制市政雨洪建设项目,2023年4月底前,调整滨河路雨水流向,在玉镜大街下游设置市政雨水收集池,确保滨河路雨水不直接流入黄河。
(七)深化河(湖)长制,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
三十、省有关部门日常水量调度中,仅对渭河及5条支流提出生态流量要求,其他支流没有明确指标。渭河支流石川河流域内有35座水库,开发利用程度高,河道生态水被挤占,多处河道断流。其中桃曲坡水库通过引水枢纽工程,将上游来水“吃干榨净”,长期不泄放水量,只在汛期个别时段开闸泄洪,导致下游石川河主河道长年断流。该流域一些地方还违背生态规律,将修建景观工程作为河流整治内容,在河道干流修建30余座橡胶坝、拦水坝,河流连通性被打断,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咸阳市清河、泔河和冶峪河,宝鸡市千河流域等生态流量也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将黄河流域14条跨省、跨市重要支流生态流量纳入日常水量调度。合理规划石川河流域水利工程布局。桃曲坡水库保障下泄沮河生态用水不小于0.2立方米/秒,改善石川河干流生态环境,有效保障清河、泔河、冶峪河、千河、沮河等支流生态流量。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按照水利部确定的水量分配任务,完成全省跨市河流水量分配任务,科学编制重要江河水量调度计划,加强重要支流生态流量监测。2022年将黄河支流无定河、伊洛河,以及渭河支流灞河、石川河4条河流生态流量管控纳入水量调度;2023年启动实施黄河支流延河、杏子河以及渭河重要支流达溪河、周河4条河流水量调度;2024年启动实施黄河支流清涧河、涺河,以及渭河重要支流漆水河、沣河、韦水河、清河6条河流水量调度。
(二)落实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的生态流量保障方案,按照水利部印发的重点河湖清单制定省内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按照规定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条件。2025年12月底前,已建水工程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根据实际条件,经科学论证,改进调度或增设必要的泄放设施。
(三)2023年12月底前,印发《石川河流域综合规划》,落实《石川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试行)》。桃曲坡水库严格按计划实施黄河流域生态补水,在保证铜川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确保下泄沮河生态流量不小于0.2立方米/秒。2025年12月底前,龙潭水库确保下泄赵氏河生态流量不小于0.08立方米/秒,西郊水库确保下泄清河生态流量不小于0.12立方米/秒。
(四)2022年12月底前,铜川市对漆水河、沮河河道内10座拦水坝予以拆除,强化5座橡胶坝运行管理。2022年6月底前,渭南市富平段在已经拆除11座拦水坎的基础上,再拆除14座溢流坝,强化2座橡胶坝和2座溢流坝运行管理。2022年6月底前,西安市阎良段取消未实施的1座液压坝建设计划,拆除已建成的2座溢流坝、1座液压坝坝板,强化1座橡胶坝、1座液压坝运行管理。
(五)咸阳市落实清河、泔河、冶峪河生态流量保障责任,2022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泔河、冶峪河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2023年3月底前,在河道主要控制断面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
(六)宝鸡市完善王家崖水库、冯家山水库预留的生态流量下泄洞,2022年8月底前,完成王家崖水库生态流量实时监测系统安装,每月形成生态流量台账,加强巡河管理,保障千河流域生态流量不小于2立方米/秒。
三十一、渭南市潼关县的双桥河为黄河一级支流,流域内分布有21家采选矿等企业、1个工业园区。由于沿线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其支流寺底河、桐峪河、西峪河污染严重。2021年3月,陕西潼关金星矿业、潼关鑫源矿业公司在寺底河、西峪河岸边非法倾倒采选尾矿砂约2000吨,现场督察时潼关鑫源矿业公司负责人谎称尾矿砂已运回尾矿库,实际上只是就地覆土掩埋。流域内还存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提炼黄金活动。潼关县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对小碾子、小浮选、小氰化提炼黄金(简称“三小”提金)清理取缔整治不力,“三小”提金屡禁不绝、死灰复燃现象突出。2021年3月暗查发现,在潼关县太要镇西峪河三河口桥上游右岸距离河道约100米处,有2处存有大量堆浸液的非法氰化提金池。此次督察进驻期间,代字营镇仍在建非法小浮选提金加工点。
责任单位:渭南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
整改目标:完成双桥河流域企业违法排污、沿岸污染源、“三小”提金等排查整治,改善流域环境质量。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12月底前,对双桥河流域内21家企业、工业园区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实施“一厂一策”限期整改。
(二)2022年12月底前,对双桥河流域沿岸采选矿、废石弃渣侵占河道等问题进行详细摸排,建立问题清单,实施限期整改。
(三)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三小”提金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三小”提金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杜绝“三小”提金死灰复燃。
(四)2023年12月底前,对潼关县金星矿业公司在寺底河岸边堆存的尾矿砂、鑫源矿业公司在西峪河右岸倾倒的尾矿砂和西峪河右岸氰化堆浸提金池进行取样检测,实施污染源清理,恢复土地原貌。
(五)2022年12月底前,对潼关县金星矿业公司、鑫源矿业公司、西峪河右岸氰化堆浸提金池、代字营镇小浮选提金点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六)2022年12月底前,查封潼关县代字营镇非法小浮选提金点设备,拆除非法建筑和生产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七)2022年12月底前,严格落实河(湖)长制,结合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强力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三十二、陕西省2019年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要求,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混错接摸底排查工作,但仅有西安等个别地市按要求完成排查。宝鸡市直到2020年才开展污水管网排查摸排,工作敷衍了事,上报称全市仅发现81处管网混错接问题,2021年重新组织排查后,仅高新区就发现1605处混错接点位。咸阳市、宝鸡市应于2020年年底完成的管网改造任务,还有近一半未完成。督察发现,陕西省黄河流域34个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中,2020年和2021年分别有8家和7家长时间超标排放,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新耀污水处理厂2020年总氮超标排放81天;蒲城县城南水质净化公司2021年以来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146天,部分出水进入卤阳湖国家湿地公园。西安市“十三五”污泥处理处置规划要求,2020年年底前新建10座污泥处置厂,但直到2021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后才推动污泥处置厂建设,至督察进驻时日处置能力缺口仍达800吨。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汉中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完成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混错接摸底排查;宝鸡、咸阳市完成排水管网改造任务;实现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西安市补齐污泥日处置能力800吨缺口,实现日产日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西安市补齐污泥处置能力缺口,2023年6月底前完成生活污水管网排查,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排水管网改造任务
整改措施:(一)2022年8月底前,制定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方案,明确排查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二)2023年6月底前,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汉中市完成生活污水管网排查。
(三)建立生活污水管网设施功能现状、错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台账,提高管网设施运行维护水平。
(四)加强黄河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环境执法监管,对超标排放企业立案查处,确保达标排放。
(五)西安市对已建成投产的污泥处置项目优化工艺、增加产能;全力推进沣西新城、阎良区等污泥处置厂建设,2022年12月底前,补齐污泥日处置能力800吨的缺口,满足全市污泥处置需求。
(六)宝鸡市对未完成的37个排水管网改造任务(路段),逐一进行优化设计,纳入城建项目建设计划,分年度实施,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其中,计划2022年实施8个、2023年实施17个、2024年实施12个。
(七)咸阳市按照修订后的《咸阳市城区雨污分流建设实施方案》,分年度有序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建设;对未完成的23个排水管网改造任务(路段),逐一进行优化设计,纳入城建项目建设计划,分年度实施,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其中,计划2022年实施8个、2023年实施9个、2024年实施6个。
(八)渭南市对蒲城县城南水质净化公司现有技术工艺进行调整优化;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中干沟改道工程建设,解决上游污水进入天卤湖问题。
三十三、太白县2011年以来在未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建设鳌山滑雪场项目。2019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后明确,秦岭范围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划为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同时要求,在秦岭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太白县在未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的情况下,于2021年违规同意该项目在秦岭核心区内续建有关工程。
责任单位:宝鸡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总体规划》,紧盯不放、立行立改,全面核实项目审批、林木采伐许可等手续,严防新的破坏,分区分类做好生态修复治理,健全常态化长效化保护体制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鳌山滑雪场生态功能水平有效提升。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措施:(一)坚决取缔秦岭核心保护区2021年续建的雪道,对植被裸露部分栽植树木,种植花草,恢复生态;对2021年续建的B索道,坚持公有、公用、公益原则,由太白县政府予以没收,聘请权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处置;对2021年续建的D索道,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二)认真核实鳌山滑雪场项目林地采伐许可、续建工程等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2022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鳌山滑雪场生态建设方案,做到应植尽植、应绿尽绿;2022年12月底前,栽植树木15万余株,铺设草皮、草坪25万平方米,雪水年均循环再利用20万立方米;完成对雪道、索道分区分类管理,全面运用工程性措施予以治理,在雪道两侧关键位置设置围挡、栅栏,禁止游客跨区活动。
三十四、榆林市部分煤层火烧区和沉陷区修复治理项目以治理为名盗采煤炭,2020年实施的18个项目中有14个盗采煤炭达10万吨以上,最高达370万吨。
责任单位:榆林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整改目标:完成应急排险治理,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确保煤层火烧区和沉陷区生态修复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严格实施《加快推进应急排险治理工程坚决全面彻底完成采煤沉陷区和煤层火烧区综治项目整治后续工作任务实施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应急排险治理工程综合治理项目的剥离退出协议签订和剥离退出工作;编制实施《应急排险治理及回填复垦生态修复方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以灭火、排水、削坡为主的应急排险治理。
(二)按照《应急排险治理及回填复垦生态修复方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应急排险治理工程回填复垦。
(三)在应急排险综合治理项目后续工作中,严厉打击以治理之名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三十五、陕西省秦岭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多,生态恢复治理推进缓慢,按照规划要求到2020年年底治理恢复面积达到1.5万亩,实际并未完成。经统计,秦岭范围内尚有234处历史遗留矿山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总面积达1万亩。陕西省要求,2020年年底前秦岭区域及涉及保护区内应退出矿业权全部完成退出,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秦岭核心和重点保护区内169个矿业权退出后,生态恢复治理推进缓慢。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
整改目标:完成秦岭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完成秦岭核心和重点保护区内169个退出矿业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秦岭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秦岭核心和重点保护区内169个退出矿业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整改措施:(一)对2021年12月底前已完成治理恢复的1.5万亩秦岭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二)2026年12月底前,逐年度推进完成秦岭范围内234处1万亩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2022年度治理23处约1050亩,2023年度治理23处约1050亩,2024年度治理58处约2500亩,2025年度治理81处约3500亩,2026年度治理49处约1900亩。
(三)2023年12月底前,按照《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退出矿业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落实秦岭六市属地责任,完成169个退出矿业权矿山(西安市3个、宝鸡市60个、渭南市19个、汉中市15个、安康市19个、商洛市53个)生态恢复治理。
(四)加大秦岭区域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秦岭六市按计划完成年度生态恢复治理任务。
三十六、商洛市丰源矿业公司等11家矿山部分采区停产后未开展生态修复;丰源矿业公司废弃矿硐未封堵,废渣弃石沿山体随意堆放,矿井涌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且违规侵占林草地450亩。渭南市潼关县西潼峪银子沟、铁炉沟等2处历史遗留废石堆场共180亩,2017年启动修复治理,但次年又擅自违规开采,堆弃废石约4万吨,直至督察发现问题后才再次实施修复。西安市蓝田鑫陨石英矿厂需生态修复面积约240亩,计划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实际还有40%未完成。
责任单位:西安、渭南、商洛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完成14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措施:
西安市:2022年9月底前,蓝田鑫陨石英矿厂矿区底部平整后,完成复耕复绿。
渭南市:(一)2022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潼关县西潼峪银子沟、铁炉沟等2处历史遗留废石堆场治理方案。
(二)2022年12月底前,按照治理方案完成堆场平整,覆土植树。
(三)对潼关县西潼峪银子沟、铁炉沟违规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商洛市:(一)2022年12月底前,对商州区所有矿山开展违规侵占林草地问题专项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2023年3月底前,完成已退出矿业权的11家矿山部分采区生态恢复治理;完成商洛市丰源矿业公司废渣弃石治理和废弃矿硐封堵,实现矿井涌水达标排放。
三十七、省应急管理厅对尾矿库监管不到位,未按国家要求督促秦岭区域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实施闭库,至督察进驻时秦岭区域还有64座尾矿库超期未闭库,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督察发现,位于秦岭区域的270座尾矿库中,有64座停用超过3年应闭库而未闭库。截至督察进驻时,商洛市停用超过3年的36座尾矿库,无一完成闭库治理,其中21座尚未启动闭库。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完成51座停用超过3年的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13座尾矿库(商洛市12座、汉中市1座)提升改造治理。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51座尾矿库闭库整改方案和闭库工程设计,分年度推进整改落实;按照《陕西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履行尾矿库闭库销号程序。对暂不实施闭库的13座(商洛市12座、汉中市1座)尾矿库,通过提升改造、尾砂回采等方式进行改造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二)逐库明确包保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巡检制度,加大安全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尾矿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2022年12月底前,秦岭六市分别完成所属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进一步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
(四)扎实开展尾矿库汛前检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强化日常监管,有效管控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西安市:2023年6月底前完成2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宝鸡市:2023年6月底前完成1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渭南市:2023年6月底前完成1座、2024年6月底前完成2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汉中市:(一)2023年6月底前完成7座、2024年6月底前完成11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拟保留的1座尾矿库提升改造治理。
安康市:2024年6月底前完成1座、2025年6月底前完成2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商洛市:(一)2023年6月底前完成6座、2024年6月底前完成18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拟保留的9座尾矿库提升改造治理;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拟保留的1座尾矿库提升改造治理;2025年6月底前完成拟回采消库的2座尾矿库闭库。
三十八、商洛市现有的134座尾矿库中,位于丹江口上游的有84座,大部分建成时间早、设计标准低,不同程度存在泄漏、垮塌等环境风险隐患。安康市35座尾矿库中近三分之一风险管控不到位,旬阳市居金塬矿业董儿沟、银联矿业关子沟等4座尾矿库距汉江不足500米;汉阴县黄龙金矿小篆沟尾矿库、汞锑科技青铜沟尾矿库和旬阳市润景矿业尾矿库均无防渗措施。汉中市略阳县长期停用的尾矿库维护管理缺失,尾矿库废水和矿涌废水直排河道。
责任单位:汉中、安康、商洛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完成汉中市略阳县长期停用的尾矿库、安康市35座和商洛市84座尾矿库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安康市完成4座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汉中市:(一)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略阳县长期停用尾矿库维护管理缺失、尾矿库废水和矿涌废水直排河道的治理,完善安全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防范化解安全环境风险能力,实现长期停运尾矿库水质达标和矿涌水达标排放。
(二)2023年12月底前,对略阳县长期停用尾矿库逐库进行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对存在安全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矿库限期整改,坚决防范尾矿库泄漏事故发生。
安康市:(一)2022年12月底前,制定汉阴县黄龙金矿小篆沟尾矿库、旬阳汞锑科技有限公司青铜沟尾矿库、旬阳市润景矿业公司蔡家岭尾矿库环境检测方案,对地下水质和流域水质定期开展检测,按规范要求整修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事故池,确保渗滤液及尾矿水不外漏外泄和地下水及区域水质安全。
(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旬阳市五联构元矿业有限公司任家沟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旬阳市居金塬矿业公司董儿沟尾矿库提升改造治理;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旬阳市银联矿业公司关子沟尾矿库、旬阳市居金塬矿业公司小水河尾矿库库内尾砂回采,减少废渣30%以上,有效管控安全环境风险,消除隐患。2023年6月底前,完成陕西旬阳汞锑科技有限公司青铜沟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旬阳市润景矿业公司蔡家岭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汉阴县黄龙金矿小篆沟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三)2023年12月底前,对35座尾矿库逐库进行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对存在安全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矿库限期整改,坚决防范尾矿库泄漏事故发生。
商洛市:(一)2022年12月底前,开展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分类别、分阶段进行整治。对尾矿库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二)2023年12月底前,对丹江口上游84座尾矿库逐库进行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对大部分建成时间早、设计标准低,存在安全环境隐患的尾矿库限期整改,坚决防范尾矿库泄漏、垮塌事故发生。
三十九、位于安康市的汉江一级支流蒿坪河流域是陕南石煤矿集中开采区,流域内现存石煤矿废弃矿渣堆场95处,堆存量超过300万立方米,其中41处堆场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淋溶措施露天堆放,环境污染严重。受废弃矿渣影响,2020年蒿坪河流域整体水质未达到规划目标要求的II类标准,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32%,与规划要求的70%有较大差距。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的污染修复等多个治理项目,至督察进驻时仍未建成。
责任单位:安康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
整改目标:完成蒿坪河流域41处废弃矿渣堆场综合治理,分年度完成流域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完成《蒿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2016-2030年)》修编,2025年12月底前完成41处废弃矿渣堆场综合治理
整改措施:(一)2023年6月底前,完成《蒿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2016-2030年)》修编。
(二)依据《蒿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2022-2030年)》,制定《蒿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有序推进,2023年12月底前,完成8处共计12万立方米废弃矿渣堆场综合治理;2025年12月底前,完成41处废弃矿渣堆场综合治理。
(三)对蒿坪河流域未按期建成的污染治理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制定《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清单》,分年度推进建设。
(四)2022年10月底前,建成投用蒿坪河流域汉滨段线麻沟、紫阳段陈家沟酸性废水应急治理试验工程,为水污染治理提供示范。
四十、陕西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工业固体废物违规处置问题多发。榆林市神华郭家湾电厂未按要求对煤灰进行综合利用,590多万立方米粉煤灰临时堆放,违规占地660亩。陕煤集团小保当矿业2018年以来倾倒煤矸石59万立方米,违规占地220亩。陕煤集团大佛寺煤矿近200万吨煤矸石临时堆放,违规侵占林地。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咸阳、榆林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积极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培育龙头企业,建立示范基地,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整改时限:咸阳市2024年12月底,榆林市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培育10个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推广先进适用性技术,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二)省发展改革委指导西安、榆林、汉中市推进3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三)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行为。
咸阳市:(一)2024年12月底前,陕煤集团大佛寺煤矿采取填沟造地、土地复垦等多种方式对200万吨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
(二)2023年12月底前,彬州市建成年处理120万吨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
(三)加强对煤矸石产生、堆放、处置全过程管理,加大综合利用力度,确保煤矸石规范处置。
(四)对陕煤集团大佛寺煤矿违规侵占林地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榆林市:(一)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规范性文件,积极引进先进的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拓宽全市固废资源化利用途径。
(二)推进榆林市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加快矿井矿坑充填(回填)、建工建材、高值材料及跨产业链接技术推广,2022年6月底前,建成袁大滩煤矿煤矸石建材项目、陕西汇荣禾能源环保科技公司等建材示范项目;2023年12月底前,建成曹家滩煤矿井下充填、大海则煤矿井下充填等项目,逐步提高全市固废综合利用率。
(三)2022年12月底前,神华郭家湾电厂和陕煤集团小保当煤矿对历史违规倾倒的粉煤灰和煤矸石场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合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2023年12月底前,对场地进行土地复垦,并配套建成综合利用项目,对新增固废全部综合利用。
(四)2022年6月底前,对神华郭家湾电厂和陕煤集团小保当煤矿违规占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四十一、汉中市勉县汉中锌业柿子沟渣场堆存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320万吨,未按要求采取防渗措施。直至2018年企业才开始建设废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项目,2021年9月才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汉中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完成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柿子沟渣场历史遗留废渣无害化处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时限:2026年12月底
整改措施:(一)2026年12月底前,根据柿子沟渣场现存废渣评估结果及综合利用现状,制定废渣安全无害化处置方案,逐年分解处置任务,全面完成柿子沟渣场历史遗留废渣无害化处置及渣场场地修复治理工作。
1.2022年利用废渣处理一期项目处置25万吨,外售不低于10万吨。办理废渣处理二期项目手续,2022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
2.2023年利用废渣处理一期项目处置30万吨,外售不低于10万吨。2023年12月底前废渣处理二期项目建成投产。
3.2024年、2025年、2026年每年利用废渣处理一期和二期项目处置70万吨,外售不低于11万吨。
(二)2022年12月底前,对柿子沟渣场周边开展现状调查监测和评估,对周边区域生产、储存设备设施进行污染隐患排查,根据评估和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完成氧化锌生产区雨污分流、循环水及脱硫水收集池防渗处理、临时渣库封闭等工程治理措施。
(三)强化对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法监管和污染源监测,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尚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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