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确保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秩序稳定,2020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为服务我国疫情防控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受国际形势和疫情影响,大宗商品、部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明显波动,价格监管形势更为复杂,原指导意见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价格监管形势,迫切需要制定综合性的哄抬价格认定办法。
一是服务宏观经济大局。当前,我国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已向中下游传导,终端消费品价格上涨逐步显现。大宗商品价格持续高位将严重挤占中下游行业利润,可能对中下游行业产生冲击,不利于经济平稳运行。同时,部分涉疫区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明显波动,不利于疫情防控大局。我们出台《指导意见》,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国内大宗商品价格秩序、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利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服务宏观经济大局。
二是回应市场主体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反映价格法律法规中哄抬价格行为条款比较粗、边界模糊,在尺度掌握、政策理解上比较困难,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价格创造了可乘之机。我国中下游企业议价能力普遍不强,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会增加经营风险和负担,企业强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因此,我们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主动回应市场主体要求。
三是解决基层执法难题。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职,积极作为,持续加强价格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北京、上海、广东、吉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执法实践中深切感到,哄抬价格行为表现情形应进行完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普遍反映,希望细化完善认定标准,更好发挥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积极作用。我们出台《指导意见》,就是积极解决基层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服务基层执法需要。
问: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在修订《指导意见》时,我们梳理了近年来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社会各界意见,表现形式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具有以下3个亮点。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哄抬价格行为作了总体性规定,提出哄抬价格的3种类型,但缺乏具体的表现情形。在起草《指导意见》过程中,我们结合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当前哄抬价格的13种常见情形。例如:针对部分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散布停产、限产等减少供应的虚假信息,通过增强预期大幅提高销售价格问题,设置了“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条款。针对部分企业在成本小幅增长情况下,通过自身较强议价能力,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问题,设置了“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置,为企业明确了法律边界,为基层执法明确了依据,为依法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是将哄抬服务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前期,经营者主要通过大幅提高商品价格牟取高额利润,而近期部分地区出现大幅提高配送费用牟利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在疫情管控区域,部分经营者利用配送服务稀缺之机,大幅提高配送服务价格,借机牟取高额利润,群众反映强烈。考虑到一些重要服务已是当前人民群众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务项目,且此类行为在供需失衡条件下具有一定普遍性,《指导意见》专门规定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更符合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价格监管需要,有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三是细化了从重处罚的内容。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社会各界本应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但部分企业却趁机哄抬价格,发国难财。对此类行为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如对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或者被查处后再次哄抬价格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问:如何把握和实施好《指导意见》?
答:把握和实施好《指导意见》,要在充分理解《指导意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做到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
一是要严格掌握哄抬价格行为认定的前提条件。《指导意见》明确,认定哄抬价格有前提条件。一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二是国际国内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导致大宗商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保供和稳价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不应求的商品价格上涨,是价值规律的体现。保供稳价的关键是维护供应和价格的协调关系。稳价不是机械阻止价格上涨,而是打击通过扭曲预期、囤积居奇等行为加剧市场供需失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价格的根本在于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把握好保障供应与稳定价格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引导经营者增加生产、扩大供应。
三是认定哄抬价格行为要综合多种因素判定。价格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商品价格上涨不仅与自身成本变化有关。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区域,竞争状况、供求关系不同。不同基准价格的商品,涨价幅度相同,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不同。因此,哄抬价格行为中关于“大幅度提高”的认定标准不宜搞“一刀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经营者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做到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避免生搬硬套和机械执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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